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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讯(通讯员蓝莉欣)两人驾驶货车在多地收购1.1万余斤烟叶并倒卖牟利,经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清流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林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经查,2022年8月1日至8月20日,林某某与廖某某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分别前往大田、宁化、漳平等地收购烟叶,后进行转卖并从中获利。在此期间,林某某与廖某某共实施非法经营犯罪六次,买卖烟叶共计11660余斤,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6490元。
2022年8月21日,林某某与廖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侦查终结后,清流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清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清流县检察院认为,林某某和廖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涉案金额达11649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清流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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